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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太平洋學會章程

            中國太平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太平洋學會,英文名稱:Pacific Society of China,縮寫:PSC。會徽為雙圓交疊圖案,圖案填充太平洋區域地圖概覽,代表中國太平洋學會的研究領域。雙圓內的大陸圖案以白色填充,雙圓重疊部分以綠色填充,左邊圓內其他區域以橙色填充,右邊圓內其他區域以藍色填充。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本會是由從事太平洋相關領域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自然資源部核心職責開展工作;努力實施海洋強國戰略,堅持民主辦會原則,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加快推動太平洋地區海洋事業發展,積極參與全球海洋治理。本會致力于開展太平洋相關聯區域重大涉海學術和技術問題的研究交流和推廣;致力于開展太平洋區域重大海洋學術和技術問題的務實合作與聯合行動,并高度重視研究相關國際海洋熱點問題的解決路徑。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然資源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海洋強國戰略,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開展太平洋區域的政治、經濟、軍事、法律、政策、安全、戰略、環境、文化、歷史研究等方面的學術交流;組織和參加重大及重點課題的研究交流和科學考察活動,促進本領域各學科的發展; 
            (二)開展與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民間交流活動,促進國內外專家學者和學術團體的交往與合作;
            (三)主辦《太平洋學報》等學術期刊,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本領域各學科書籍;
            (四)組織專家學者及會員參與國家海洋發展戰略、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和國家海洋事務的決策咨詢;對太平洋區域海洋發展戰略動態的研究、趨勢進行跟蹤分析,并向國家有關部門建言獻策;
            (五)普及海洋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科學方法,宣傳海洋強國戰略,推動全民海洋意識的提高;
            (六)承接政府部門職能轉移的社會性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承擔海洋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七)堅持海洋科技創新,發展海洋高新技術,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的發展,開展太平洋區域的科技咨詢和相關技術服務活動,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太平洋區域國際海洋相關會議及展覽;
            (八)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批準,與相關社會組織聯合設立海洋科學技術獎,并組織開展海洋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
            (九)對會員開展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十)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愛黨、愛國,嚴格自律,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在海洋領域具有突出的專業研究成果、教學成果和實踐成果;
            (五)單位會員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隊伍,在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處于本行業引領地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
            (七)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科技咨詢服務;
            (八)優先優惠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中國太平洋學會的有關活動;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本會活動經費,監督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履行職務;
              (二)協助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組織本會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擔任中國太平洋學會新聞發言人;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三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1年5月11日第六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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